經濟日報-中國商用汽車網5月31日訊 日前,河北省生態環境廳、河北省公安廳等五部門聯合發布《關于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的通告》(以下簡稱《通告》)。《通告》明確自2019年7月1日起,在河北省銷售、注冊登記和外省轉入的輕型車應當符合“國六”排放標準。
據《通告》顯示,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經銷售且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符合國五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仍可辦理注冊登記;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經辦理轉出手續的,符合國五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在三十日內仍可辦理轉入手續。
《通告》原文如下:
為進一步加大機動車污染防治力度,持續改善我省環境空氣質量,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大氣污染防治法》和《河北省打贏藍天保衛戰三年行動方案》(冀政發〔2018〕18號)有關要求,我省決定實施第六階段國家輕型汽車大氣污染物排放標準。現將有關事項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稱的輕型汽車是指《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8352.6-2016)中的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M1類、M2類和N1類汽車,即最大設計總質量不超過3500kg的載客和載貨汽車。
二、2019年7月1日起,在我省銷售、注冊登記和外省轉入的輕型汽車應當符合《輕型汽車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測量方法(中國第六階段)》(GB 18352.6-2016),其中I型試驗要符合6b階段排放限值要求,國家有特殊要求的,按國家要求執行。本省內在用的車輛不受本通告限制。
三、2019年6月30日(含30日)之前,已經銷售且開具機動車統一銷售發票的符合國五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仍可辦理注冊登記;6月30日(含30日)之前,在外省已經辦理轉出手續的,符合國五排放標準的輕型汽車,在三十日內仍可辦理轉入手續。
四、各汽車銷售企業應當提前組織安排銷售計劃,在經營場所明示本通告有關內容,在與購車者簽訂購銷合同時,提供書面告知。
五、違反本通告規定的,由有關部門依法依規處理。
(責任編輯:龔磊)